實踐中,期貨公司較少在集合競價階段對投資者強行平倉。只有當投資者在當日開市前未能按照期貨公司上一交易日結算后的通知要求及時補足保證金,導致保證金嚴重不足,面臨較大風險時,為了控制風險,防止透支或穿倉,期貨公司有時會在集合競價階段對投資者進行強行平倉。一般情況下,期貨公司會在開市后的連續(xù)競價階段對投資者進行強行平倉。
       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至于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的時間,《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是由期貨公司和投資者雙方自由協商。實踐中,期貨公司一般參考中國期貨業(yè)協會《〈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第四十四條內容,與投資者約定風險控制措施。第四十四條內容為“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開市后立即自行平倉。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可用資金≥0”。